论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

被引:5
作者
聂立泽
高猛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财物; 财产性利益; 谦抑性; 明确性;
D O I
10.19350/j.cnki.fzsh.2016.03.006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在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中,通常认为财物的概念应当包含财产性利益,进而可以通过保护"财物"的刑法规范来保护财产性利益。然而这种主张存有瑕疵:其一,无法确定金额的财产性利益难以成为数额犯的行为对象;其二,部分侵害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有违刑法谦抑精神;其三,将该结论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则可能带来对财产犯罪定性上的困难。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将刑法领域中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并不具有稳定性与可靠性,以其为前提所产生的结论往往存在缺陷,而欲克服这种缺陷则依赖于刑法立法的明确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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