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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安宁权法律地位探析
被引:12
作者
:
胡文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
胡文华
机构
:
[1]
上海政法学院
来源
:
河北法学
|
2009年
/ 27卷
/ 08期
关键词
:
精神损害;
精神安宁权;
构成要件;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2009.08.021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对公民精神安宁利益的忽视是导致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范围过窄的根本原因。最好的解决办法莫过于给予公民的精神安宁利益应有的法律地位。人类史也是一部权利发现史,我们应该不惮于明确精神安宁权是一项独立人格权,是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权利标的,并相应地在国家赔偿、刑事犯罪及违约等领域广泛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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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5 / 99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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