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15
作者
史际春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资源性公用事业; 价格; 民营化; 政府规制; 反垄断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5.08.001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就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问题,须考虑到在市场竞争与产业安全、效率、公平、价格及产品质量等诸方面之间的平衡。在体制层面,应进一步引入竞争,推进民营化并完善特许经营、价格管制等公用事业的政府规制改革。在我国《反垄断法》适用层面,应以"允许结构性垄断、一般适用"为原则,促进我国《反垄断法》与行业立法、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的配合,着重对资源性公用事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垄断等具体行为的规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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