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责任”略论

被引:1
作者
潘荣伟
机构
[1] 杭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行政法规范; 法律身份; 公民身份; 身份义务; 行政机关; 公务员; 服务人员; 行政处分; 行政主体; 行政权主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正>在确定公务员法律责任的归属时,行政法学界不少学者持身份→行为性质→法律责任的观点.即公务员以个人还是国家机关代表人的身份名义进行活动,决定行为的不同性质,从而确定是个人责任或行政主体行政责任的不同归属.其理论缺陷在于无法解决:不以表明身份为前提的行为的责任归属;以及以公务员身份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时法律责任的真正承担者.而且以主观的身份决定客观的行为性质,颇有意志决定论之嫌,也有悖于常理.而以客观的行为性质判断行为人的真正身份.从而决定法律责任的性质与承担者,即行为性质→身份→法律责任是解决公务员法律责任的正确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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