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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容教养的立法完善
被引:3
作者
:
薛晓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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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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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薛晓蔚
机构
:
来源
: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8年
/ 04期
关键词
:
刑法,收容教养,青少年犯罪;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如何执行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笔者在确定收容教养的行政处罚性质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制定《收容教养法》,并初步勾勒了基本框架,就收容教养的设定、条件、场所、审批程序、方式、期限以及被收容教养人的年龄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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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8 / 31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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