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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主体及制度探讨
被引:4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贺代贵
[
1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蒋悟真
[
2
]
机构
:
[1]
湘潭大学商学院
[2]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
:
经济前沿
|
2007年
/ 01期
关键词
:
区域经济协调;
协调机制;
协调主体;
协调制度;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061.5 [区域经济学];
学科分类号
:
0202 ;
020202 ;
摘要
:
本文提出,区域经济协调主体应该包括政府、社会中介组织和市场主体三大类型,各主体之间应当实现平面式协调与交错式协调的结合。当前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应当以和谐、科学发展以及社会政策整合为协调战略。同时,本文认为,建立健全协调主体的机构设置制度、政府经济协调行为的环境评估制度、针对各协调制度本身的规划和审查制度,是在具体制度建设层面落实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关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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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4 / 27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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