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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
被引:45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孙世彦
机构
: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评论
|
2001年
/ 02期
关键词
:
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条约;
国家的义务;
D O I
:
10.13415/j.cnki.fxpl.2001.02.012
中图分类号
:
D998.2 [人权的国际保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国家是国际人权法中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但是 ,国际人权法除规定了国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 ,还包涵着另外一层非常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一国与“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中 ,国家负有首要义务。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可以总结为承认、尊重、保障和促进以及保护人权四个方面。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对人权的国家保证。一个国家只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 ,忠实、善意地履行所有这四方面的义务 ,国际人权法才能得到全面的实施、执行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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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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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奥)凯尔森(HansKelsen)著,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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