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TRIPS协议第39.3条之数据保护

被引:3
作者
梁志文 [1 ,2 ]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数据保护; 上市许可; TRIPS协议第39.3条; 不正当竞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7.1 [国际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药品数据保护是美国《特别301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产生了重要的争议,其原因在于它们对TRIPS协议第39.3条的解释持不同立场。从协议的文本解释及历史解释来看,TRIPS协议第39.3条规定的最低保护是:仅对包含新化合物产品的未公开数据提供禁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成员方并未有义务提供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保护,还可允许产品上市主管当局对仿制药等竞争性产品通过生物等效性研究来评估上市许可。当然,成员方可以给予更高水平的数据保护,但这属于TRIPS-Plus的保护规则,并不构成TRIPS协议下的成员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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