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可采性研究

被引:1
作者
李晓丽
机构
[1] 东北财经大学
关键词
电子证据; 民事诉讼; 可采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仅将电子数据视为视听资料予以适用,但由于其易于复制和改变,证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因此,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研究变得尤为重要。本人试图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得出电子数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作为证据使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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