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被引:89
作者
陈瑞华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程序性违法; 程序性制裁; 宣告无效; 程序性裁判; 权利救济;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5.06.013
中图分类号
D915.3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程序性制裁所针对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以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为其基本制裁方式。这种“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实体结论无效”的制裁方式,可以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实施,使得程序正义价值得到现实的保障,促使法院不成为警察、检察官和下级法官违反法律程序的“帮凶”和“共犯”,并对其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在举行司法审查的前提下,作出违法和无效之宣告。当然,作为一种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程序性制裁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尽管如此,程序性制裁对于维护诉讼程序的实施仍具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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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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