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微博“知情”诉求分析“信息公开”权利主体的缺位

被引:3
作者
《中国媒介传播道德评价体系研究》课题组
机构
关键词
微博; 知情权; 信息公开; 表达自由;
D O I
10.13495/j.cnki.cjjc.2011.12.018
中图分类号
G206.2 [传播媒介];
学科分类号
050302 ;
摘要
"微博"知情权诉求指向明确——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义务主体。微博传播引发的公民知情权诉求及实现突显了中国新闻媒介及记者的"缺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目标实质上是对权利主体各项权利,如新闻从业者采访权、公民的信息获得权、近用媒介权的保护与实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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