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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
被引:3
作者
:
崔建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崔建远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河北法学
|
2012年
/ 30卷
/ 12期
关键词
:
先履行抗辩权;
附生效条件;
并存;
运用顺序;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2012.12.020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先履行抗辩权与附生效条件(学说称之为附停止条件,或延缓条件,下同)本为不同领域的制度,两者在机理、法律构成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在个案中不发生关联的情形较为常见。但一个客观事实同时符合先履行抗辩权与附生效条件的构成,也是可能的,并且已经成为事实。于此场合,当事人对其运用顺序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先适用法律关于附生效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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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M].崔建远;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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