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属性的经济学分析

被引:8
作者
刘勇
机构
[1]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关键词
正当性; 经济合理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规则; 法律属性; 法经济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21.42 [经济联合体]; D922.4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法经济学理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正当性,渊源于该法律规则的经济合理性①。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社员拥有和控制的正当性,是基于"社员所有,所有者与惠顾者身份同一"的经济合理性。然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入退社自由"和"一人一票"或"一人多票"的结构性规则,以及"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资本报酬有限"的分配性规则作强制性规定则不具有经济合理性,其正当性当然面临诸多责难,在实践中这些强制性规则也面临巨大挑战。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宜将以表决权为主的结构性规则和以盈余分配为主的分配性规则作强制性规定。相反,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结构性规则和分配性规则修改为赋权性规则或补充性规则由合作社章程约定则具有经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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