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买受人再履行请求权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10
作者
杜景林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语学院
关键词
再履行; 修理; 更换; 合同法;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9.04.009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瑕疵履行的情形,买受人享有修理或者更换的再履行请求权。再履行请求权是原级履行请求权的延伸和继续,其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地点为标的物的现实所在地,选择权应由出卖人享有,不同方式之间为择一竞合关系,而非选择之债。修理不仅要求除去原本存在的瑕疵,而且也应除去恶化形态的瑕疵以及延伸损害;更换也适用于特定买卖,但在用益补偿问题上应采取目的限缩。在给付不能或者不可以苛求的情形,排除再履行的请求权。如再履行本身有瑕疵,则买受人享有二次的再履行请求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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