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论

被引:12
作者
邵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诉讼标的; 原告; 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 声明; 给付之诉; 执行之诉; 实体法说; 请求权基础;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1.06.017
中图分类号
D915.1 [诉讼制度];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一、诉讼标的学说的评析最初,诉讼标的并不是诉讼法而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诉讼标的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其原因主要是,当时诉讼法(学)尚未从实体法(学)中独立出来,遵从的是私法一元诉讼观。同时,当时仅有给付之诉,尚未出现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在实务中无区别诉讼标的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必要。给付之诉是以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为基础,所以"诉讼标的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认识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原告并没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显然其诉讼标的不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形成之诉中,原告在诉讼上所主张者,并非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而是请求法院变更某个实体法律关系的形成效果,例如宣告离婚。由此,人们认识到存在着区别于实体法请求权的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德国学者 Hellw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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