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重构——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再认识

被引:1
作者
郭洁
机构
[1] 西北政法学院 陕西 西安
关键词
客观要件; 本质特征; 举证责任; 立法完善;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3.05.005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界争议颇多,这固然与其立法的不周延有关,但澄清以下问题则有助 于纷争的解决,即该罪的本质并不在于行为人拥有差额巨大的财产本身,而在于其不能说明或拒 不说明的行为;该罪的举证责任也不存在倒置问题,是由司法机关和行为人共同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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