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立法应考虑征缴模式选择的约束性

被引:5
作者
郑秉文
机构
[1] 中国社科院拉美所
关键词
征缴; 社保制度;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保; 费改税; 税务部门; 社保部门; 制度供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约束性; 模式选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82.3 [社会保障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中国征缴体制的定义及其特征"双重征缴"体制: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例外。世界各国征缴体制主要有三个模式:一是"分征"模式,在这个模式里,社保供款和一般税收分开征收,社保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保税;二是"代征"模式,税务部门代替社保部门行使征缴职能;三是"混征"模式,即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按不同参保人群或按照协议约定,分别由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工作。与世界各国相比较,中国社保征缴模式既不是"分征"模式,也不是"代征"模式,更不是"混征"模式,而是一个罕见的例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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