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社保立法应考虑征缴模式选择的约束性
被引:5
作者
:
郑秉文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社科院拉美所
郑秉文
机构
:
[1]
中国社科院拉美所
来源
:
中国社会保障
|
2007年
/ 10期
关键词
:
征缴;
社保制度;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保;
费改税;
税务部门;
社保部门;
制度供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约束性;
模式选择;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82.3 [社会保障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中国征缴体制的定义及其特征"双重征缴"体制: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例外。世界各国征缴体制主要有三个模式:一是"分征"模式,在这个模式里,社保供款和一般税收分开征收,社保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保税;二是"代征"模式,税务部门代替社保部门行使征缴职能;三是"混征"模式,即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按不同参保人群或按照协议约定,分别由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工作。与世界各国相比较,中国社保征缴模式既不是"分征"模式,也不是"代征"模式,更不是"混征"模式,而是一个罕见的例外。
引用
收藏
页码:21 / 25
页数:5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