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启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的意义和制度需求

被引:21
作者
高富平 [1 ,2 ]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 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
关键词
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权;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4.06.006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随着20世纪80年代我国土地利用体制改革而开启,但随后因《土地管理法》1998年的修改而被关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之前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的重启。在全面推行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一重启具有更加深刻含义,它不仅意味着城乡土地物权平等目的的实现,而且对开启农村自主城镇化,并通过城镇化实现城乡一体化也具有重大意义。不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临农民集体所有权私法定位、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建立三大制度障碍,需要在法律上研究和解决。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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