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被引:4
作者
尹伟民 [1 ]
王晓婷 [2 ]
机构
[1]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关键词
侵犯个人信息行为; 民法保护; 责任承担; 归责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由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责任类型具有多样性,民法保护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础。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认定,是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民事责任可能表现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归责原则,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性规定,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引用
收藏
页码:89 / 93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5 条
[2]   试论个人数据与相关的法律关系 [J].
汤擎 .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0, (05) :40-44+69
[3]  
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M].齐爱民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4]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张新宝著;.群众出版社.2004,
[5]  
合同法总论.[M].韩世远; 著.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