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收账款质权的三个问题

被引:8
作者
郭明瑞 [1 ,2 ]
机构
[1] 烟台大学
[2] 山东大学
关键词
应收账款; 不动产收费权;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 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
D O I
10.16064/j.cnki.cn34-1003/g0.2011.06.031
中图分类号
F275 [企业财务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2 ; 120202 ;
摘要
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包括非证券化的金钱债权与不动产收费权。各种应收账款是否都宜于设质,应作具体分析。应收账款质权的当事人是否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不应影响质权的成立,登记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和成立要件。应收账款质权具有一般质权不具有的特别效力。应收账款质权人有权直接收取出质的应收账款以受偿,为应收账款质权的主要效力,但在权利行使上依出质债权的清偿期与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的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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