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探究(下篇)

被引:52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基本性质; 行为类型; 主观要素; 司法判断;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8.02.013
中图分类号
D924.36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引用
收藏
页码:122 / 129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M]. 中国方正出版社 , 王作富主编, 2001
[2]  
刑法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 ,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2000
[3]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M]. 中国方正出版社 , 王作富等, 2007
[4]   新刑法与客观主义 [J].
张明楷 .
法学研究, 1997, (06) :91-103
[5]  
刑法学[M]. 法律出版社 , 张明楷 著,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