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金会“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被引:3
作者
张学军
机构
[1]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基金会; 内部监督; 制度完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D922.182.3 [社会保障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3 ;
摘要
基金会"内部监督"地位重要,但存在一些漏洞,需要加以弥补。"内部监督"的监事资格应该限于自然人,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排除一些违法人员,排除专职工作人员,排除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潜在受益人及其近亲属,原则上应具备财会知识;监事的人数应在3人以上,由监事选举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还应享有请求提供信息、检查信息、调查理事不当行为、纠正理事不当行为、列席理事会会议时表达自己意见、建议对理事暂时停职和罢免、追究理事民事责任、请求支付费用或偿还费用等权利;监事还应承担谨慎义务、赔偿损失的义务;监事可以辞职或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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