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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组织的法律形态及其设立对策
被引:7
作者
:
胡卫萍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
胡卫萍
[
1
]
赵志刚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检察日报》社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
赵志刚
[
2
]
高志民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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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人民政协报》社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
高志民
[
3
]
机构
:
[1]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
[2]
中国《检察日报》社
[3]
《人民政协报》社
来源
: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年
/ 19卷
/ 02期
关键词
:
慈善组织;
法律形态;
设立对策;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632.9 [其他];
学科分类号
:
1204 ;
120401 ;
摘要
:
近年来,中国慈善活动开展热烈,但"双重许可"设立原则使中国慈善组织的设立平添障碍,慈善组织法律形态呈现单一型设置状态,非法人形态的慈善组织未被有效定位,慈善组织本身存在"非法"现象。而中国政府对民间团体过于审慎的态度和非法人团体立法规定的模糊,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市场经济下中国慈善组织的发展。为保障中国慈善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慈善组织规模的扩大、规范,有必要确立慈善组织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并存的法律形态,并明确设立规则,从多个层面为中国慈善事业法律体系的建构提供良好组织基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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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9 / 116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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