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

被引:58
作者
钱玉林
机构
[1] 扬州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商法; 价值; 功能; 民法; 经济法;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1.05.004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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