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性侦查模式可以概括为行政治罪模式和诉讼追诉模式。行政治罪模式的特点是:与有罪推定和国家本位主义密切联系,在侦查活动中仅有国家侦查机关及其职员具有程序主体的地位,享有广泛的权力,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则不具备诉讼主体的地位,主要以履行义务参与侦查活动;侦查程序以单项、秘密的方式展开。诉讼追诉模式的特点是:与无罪推定、权力分立、主体性理论等密切联系,侦查活动中有控诉、辩护、裁判三种不同的诉讼角色和诉讼职能,控、辩、裁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在侦查程序中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使侦查程序以相对公开和多方参与的形式运行。通过对两种模式的比较研究,有助于发现我国现阶段侦查程序的现状,反思其中的结构性缺陷,并为我国侦查程序法治化提出正确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