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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主体选择:基于公共服务供给二次分工中居委会的局限性视角
被引:23
作者
:
吴素雄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温州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
吴素雄
郑卫荣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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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温州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
郑卫荣
杨华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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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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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温州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
杨华
机构
:
[1]
温州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
来源
:
管理世界
|
2012年
/ 06期
关键词
:
社区社会组织;
公共服务供给二次分工;
社区居委会;
政府;
D O I
:
10.19744/j.cnki.11-1235/f.2012.06.017
中图分类号
:
D669.3 [生活、居住、交通];
D632.9 [其他];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社区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的动力除了来自于自身共同的利益诉求,还在于外部的激励性环境。社区社会组织的层次性、多样性和成长性特征决定了社区社会组织需要一个整合性和扶持性的培育主体平台,这一平台也成为社区公共服务供给的二级服务提供方。政府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实践中要避免培育主体的官僚化和政府规模的扩张,并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活力。社区居委会由于其自身结构和功能定位,无法成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有效主体,政府有必要在体制外建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专门性平台。
引用
收藏
页码:173 / 174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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