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物权法律定位的思考

被引:6
作者
苟军年
机构
[1] 浙江财经学院
关键词
准物权; 性质; 立法体系; 法律定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物权法》没有对矿产、森林、草场、水域等资源做出详尽规定,但明确了国家对资源的权利是一种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除国家之外,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拥有所有权,只能取得用益物权.但用益物权设立的条件丧失或期限届满则意味着被消灭,所有权就能够恢复其内容或权能的圆满状态.准物权中对资源的使用大多是消耗性的,在许多情况下,原物无法返还.因此,通过什么样的制度设计来解决资源权进入民商法领域就成为重要的理论课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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