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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被引:18
作者
:
刘立霞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刘立霞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郝小云
机构
:
[1]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来源
:
法学杂志
|
2011年
/ 32卷
/ 04期
关键词
:
合适成年人;
缓刑官;
人身危险性;
调查制度;
D O I
:
10.16092/j.cnki.1001-618x.2011.04.022
中图分类号
: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设置了一些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试点,可是却呈现多元化的运行模式。虽然合适成年人制度起源于英国,但从职能的角度来说,美国的审前服务制度与缓刑官制度也有借鉴的意义。我们应立足于我国国情,结合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特点,秉承刑法谦抑的理念,扩展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建设全程跟进合适成年人制度,在社会建构论的指导下,以积极心理学的理念实施再社会化教育,以期触法未成年人能够顺利地再社会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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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0 / 84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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