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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同意注销抵押权证明——兼及《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修改建议及理由
被引:2
作者
:
刘守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四川省犍为县房管所
刘守君
机构
:
[1]
四川省犍为县房管所
来源
:
中国房地产
|
2013年
/ 07期
关键词
:
抵押权人;
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抵押权;
理由;
D O I
:
10.13562/j.china.real.estate.2013.07.008
中图分类号
: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依此规定,申请人提交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及其他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办理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吗?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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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0 / 21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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