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困境与出路——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考量

被引:111
作者
邹开亮
刘佳明
机构
[1]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杀熟; 消费者权益; 价格歧视; 价格欺诈;
D O I
10.19851/j.cnki.cn11-1010/f.2018.08.012
中图分类号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杀熟"的本质是经营者基于数据信息分析技术而实现的"一级价格歧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我国《消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码标价、反悔权以及损害赔偿等制度均陷入规制困境。以"相对控制"理念明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以"场景理论"拓展消费者知情权的时代外延、以"消极欺诈"规则弥补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局限、以"倾斜保护"原则严格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消法》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必由之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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