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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困境与出路——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考量
被引:11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邹开亮
刘佳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刘佳明
机构
:
[1]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来源
:
价格理论与实践
|
2018年
/ 08期
关键词
:
大数据杀熟;
消费者权益;
价格歧视;
价格欺诈;
D O I
:
10.19851/j.cnki.cn11-1010/f.2018.08.012
中图分类号
: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大数据"杀熟"的本质是经营者基于数据信息分析技术而实现的"一级价格歧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我国《消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码标价、反悔权以及损害赔偿等制度均陷入规制困境。以"相对控制"理念明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以"场景理论"拓展消费者知情权的时代外延、以"消极欺诈"规则弥补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局限、以"倾斜保护"原则严格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消法》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必由之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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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7 / 50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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