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价按照其职能可分为三类:为选择土地用途服务的土地适宜性评价;为赋税和土地管理服务的土地质量评价和为评价土地经营状况的土地经济评价,土地质量评价的实质在于对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在一定阶段形成的能够“提供和协调第一性生产所需要的水分、养分空气、热量的能力”的评价。土地质量的标志应该是能代表土地所获得的那种“能力”大小的某种综合性指标,而不是产量。土地质量评价单元应以田间末级固定工程(渠、路、沟、林带、坎、埝等)所包围的生产环境、管理水平、生产水平相近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丘陵和山区地形复杂,则可以地貌部位划分单元。主成分分析法能更好地从综合角度确切地反映土地质量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