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疑难案件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劣对决——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的对决

被引:9
作者
欧锦雄
机构
[1]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关键词
复杂疑难案件; 犯罪构成理论; 德日犯罪三阶层论;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优劣; 对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1 [犯罪]; D951.6 []; D931.3 [];
学科分类号
0306 ; 030605 ; 0301 ;
摘要
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具有相同的入罪要素和犯罪构成雏形。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出罪要素上,即前者具有犯罪豁免性质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出罪要素,而后者没有犯罪豁免事由的出罪要素。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具有明显违反法治精神的缺陷,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上并不比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更有优势。对于各种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并非更换犯罪构成体系即可解决问题,主要应从刑法解释论、罪数形态论、认识错误论、共同犯罪论、违法实质论等其他相关理论来探求解决问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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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不同犯罪论体系会不会影响司法统一.[N].刘卉;刘金林;许少宇;瞿俊森;刘明祥;.检察日报.2009,
[2]  
刑法知识论.[M].陈兴良;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