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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的平台算法问责制及其完善
被引:26
作者:
张凌寒
机构:
[1] 北京科技大学
来源:
关键词:
平台责任;
算法自动化决策;
算法问责制;
算法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确立了我国算法自动化决策治理的基本框架,为平台自动化决策的设计部署、运行与结果输出划定了合法边界。平台作为最重要的自动化决策的主体,须承担事前风险预防义务、事中安全运行义务与事后的相关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平台算法治理时点前移,治理手段升级,相关义务增加,初步确立了算法问责制的基本框架,然而,仍须将平台责任的设置直接指向其底层技术逻辑——算法,算法设计运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评估标准扩张至需对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无不利影响。此外,需建立平台算法的多元治理体系与层次明晰的平台算法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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