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被引:43
作者
尹志强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非民法性赔偿;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6.03.02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被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广泛适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对特定事项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具有行政法特性,是为弥补行政执法缺失而设置的一种对个人的鼓励制度,而不是民法的基本内容,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不宜规定该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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