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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被引:4
作者
:
刘德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人民银行环县支行
刘德
机构
:
[1]
人民银行环县支行
来源
:
甘肃金融
|
2011年
/ 07期
关键词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银行;
金融机构;
金融消费纠纷;
职权范围;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8 [金融法];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030105 ;
摘要
:
<正>(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人民银行应逐级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辖区职权范围内的金融消费纠纷。二是在市县行相关部门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岗,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根据消费者投诉的次数和涉及金额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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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2 / 72
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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