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法官问责——兼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被引:38
作者
周长军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法官问责; 错案责任追究; 问责基准; 责任豁免;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6.03.008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传统司法实践中,法官问责名目混乱。法官责任的性质应当是一种"办案责任",或者"司法过错责任"。法官问责制度的建构应当采取以下原则:错案责任追究严格化;信访责任追究退隐化;纪律责任追究实效化;法官问责规范统一化。此外,应当确立"二元双层"的法官问责基准,并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式建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法官问责的规定定位欠妥,范围失当,缺乏对违纪审判责任、违法违纪执行责任的规范,法官问责基准不明晰,尚未建构起一个内容全面、体系合理的法官问责制度,难以有效地矫正法官问责的实践偏差。应当研究出台一部"法官惩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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