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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所有权人对贴牌产品质量责任的分担
被引:1
作者
:
王争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争
机构
:
[1]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08年
/ 18期
关键词
:
热水器;
广州;
万宝;
生产者;
广东;
精神损害抚慰金;
过错程度;
被告;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责任;
质量责任;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08.18.006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要点提示】产品质量责任案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论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有没有过错,只要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就应当对其产品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判令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有别于当事人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诉请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承担方式,需要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大小以确定各责任人承担的份额。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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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2 / 26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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