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所有权人对贴牌产品质量责任的分担

被引:1
作者
王争
机构
[1]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热水器; 广州; 万宝; 生产者; 广东; 精神损害抚慰金; 过错程度; 被告;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责任; 质量责任;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8.18.006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要点提示】产品质量责任案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论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有没有过错,只要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就应当对其产品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判令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有别于当事人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诉请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承担方式,需要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大小以确定各责任人承担的份额。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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