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本位视野下的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制度

被引:5
作者
徐凯桥
机构
[1] 复旦大学
关键词
社会本位; 高度危险; 赔偿; 限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高度危险责任的限额赔偿制度,这是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高度危险责任由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衡量的结果,为实现其最佳结合,有必要引入高度危险损害赔偿责任的强制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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