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之定性探讨

被引:6
作者
安利萍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关键词
网络; 虚拟财产; 盗窃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目前不宜定性为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财物,其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也不能通过扩张解释将其解释为财物。此行为也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运用刑罚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应持慎重态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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