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担保物权法编纂意义

被引:18
作者
董学立
机构
[1]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动产担保物权; 统一登记; 法体系效应;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18.01.002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源于动产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成为对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的学界共识。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对于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编纂思路倡导者而言,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尚具有"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法体系效果——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足以使得现有的"权利质权"制度难以再续立节成章的独立存在下去,其结局应是"权利质权"制度被抵押权制度吸收性消灭,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一元化程度因此得以迈进;与此同时,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还足以使非典型担保物权被司法认可,动产担保物权的类型自由得以实现,动产担保物权在内容法定且唯一的基础上,实现类型的自由约定。终此,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渠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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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论“担保物所有权之归属无关紧要” [J].
董学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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