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抛掷物、坠落物致损责任的限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及其破解

被引:31
作者
韩强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关键词
物件损害责任; 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责任;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4.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归属不明的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损案件,且该条的适用对象严格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范围,其他加害人不明的致损情形不得类推适用第87条的规定。第87条采取的法律技术系加害人推定,是一种最为极端的法律推定。加害人范围限于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抛掷物或者坠落物的占有人,而不当然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第87条的责任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应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而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是受害人负有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规避自身风险的不真正义务。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购买意外保险,法官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都应该在损害总额中扣减通常情况下可得的保险赔偿金,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第87条的负面影响。多数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形态也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以按份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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