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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定、必要措施与网络责任避风港——微信小程序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27
作者
:
刘文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传媒大学
刘文杰
机构
:
[1]
中国传媒大学
来源
:
电子知识产权
|
2019年
/ 04期
基金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
通知受理程序;
必要措施;
责任避风港;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设置通知受理程序的要求乃是基于网络服务商所处的信息传播中枢位置,即便其在处理侵权的能力和权利上有所欠缺,也仍然能够使来自权利人的警告及时到达被控侵权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作用和低成本维权的目的。因此,设立侵权投诉通知的接收通道是独立于诸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之类措施的措施。"定位清除作品/制品"有其适用场景上的限制,并非与"必要措施"等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所规定的必要措施并不限于定位清除,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尤其是侵权的严重程度加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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