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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增补:我国信托法中的重要创造性规定的完善
被引:7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张淳
机构
:
[1]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来源
:
河北法学
|
2005年
/ 12期
关键词
:
信托;
信托行为;
信托财产;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2005.12.009
中图分类号
:
D922.282 [信托、信贷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关于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确认委托人享有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的权利和确认受托人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中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对它们需要通过增补关于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负有交付信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不同意而辞任与解任和在特定情形下权利归属人可以拒绝满足该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来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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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6 / 50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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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民法学.[M].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
衡平法初论.[M].沈达明编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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