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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原则
被引:8
作者
:
房绍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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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
吴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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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兆祥
机构
: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1996年
/ 06期
关键词
: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变动;
当事人;
司法解释;
法定主义;
第三人;
抵押权;
法律解释;
财产权;
物权;
公示方法;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1996.06.005
中图分类号
: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论物权法定原则房绍坤吴兆祥一、物权法定的意义从历史上言之,关于物权的创设,本有放任主义和法定主义之别。放任主义允许当事人依占有或登记,予其使用收益权以物权的效力,此为普鲁士普通法所采用。例如,租赁权本为一债权关系,但依普鲁士普通法,以不动产为其标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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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9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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