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原则

被引:8
作者
房绍坤
吴兆祥
机构
关键词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变动; 当事人; 司法解释; 法定主义; 第三人; 抵押权; 法律解释; 财产权; 物权; 公示方法;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1996.06.005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论物权法定原则房绍坤吴兆祥一、物权法定的意义从历史上言之,关于物权的创设,本有放任主义和法定主义之别。放任主义允许当事人依占有或登记,予其使用收益权以物权的效力,此为普鲁士普通法所采用。例如,租赁权本为一债权关系,但依普鲁士普通法,以不动产为其标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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