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改良与预先包裹式重整

被引:113
作者
董惠江
机构
[1] 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企业重整; 预先包裹式重整; 引入路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2 [破产法];
学科分类号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摘要
我国现行的企业重整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重整成本昂贵、缺乏效率、易于滥用等三个方面,因此,企业重整制度容易成为债务人拖延甚至拒绝偿债的工具。而非正式的企业重整制度即法院外协商机制,能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拯救陷于经营一时困顿的债务人企业,但"一致决"的重整决议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将严重影响企业复兴。我国应借鉴各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预先包裹式重整制度。
引用
收藏
页码:31 / 39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6 条
[1]
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 [J].
邹海林 .
政法论坛, 2007, (01) :48-62
[2]
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J] 王利明 中国法学 2002, 05
[3]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与适用[M] 汤维建;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4]
破产法律制度[M] 李永军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5]
事业者破产.民事再生のしくみと手続き 高桥裕次郎; 三修社 2005,
[6]
Corporate Bankruptcy-Economic and Legal Perspectives Michelle J.Whit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