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寓法于治”与内生型法治

被引:7
作者
郝亚光
徐勇
机构
[1]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关键词
基层治理; 寓法于治; 内生型法治; 治理现代化;
D O I
10.14100/j.cnki.65-1039/g4.2017.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治中国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其中法治社会是基础。只有将法律制度寓于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之中,将法律制度条文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实践行为和生活方式,法治社会才有牢固的根基。长期以来,由于农业社会及其行政社会基础,中国基层治理缺乏法治的元素,其治理方式主要依靠"礼治"和"力治"。尽管由外向内引进了法治观念,从上到下开展了"普法活动",但法治难以落地。文本通过对湖北恩施州的"律师进村、法律便民"实践的调查,发现法治不仅是国家建设的目标,并已成为基层治理内部的需要,且通过一系列机制将法治寓于基层治理过程之中,开辟出一条内生型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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