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论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被引:31
作者
何秉松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人犯罪; 成立要件; 自然人; 加重情节; 基本犯罪构成; 一般形态的犯罪构成; 数额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 加重情节犯; 法人刑事责任; 定罪情节; 责任论;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2.06.013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作者提出,“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是法人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法人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它具有自己的整体意志和行为,从而也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它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但法人犯罪又是通过其系统内部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因此在法人整体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法人成员,也应负刑事责任。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法人整体犯罪),两个犯罪主体(法人和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和两个刑罚主体(两罚制)或一个刑罚主体(单罚制),这是由法入系统整体结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的。
引用
收藏
页码:70 / 72
页数:3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