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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框架
被引:2
作者
:
张学诞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张学诞
机构
:
来源
:
经济研究参考
|
2013年
/ 60期
关键词
:
资源税费制度;
权利金;
所有者;
企业;
企业管理;
矿业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D O I
:
10.16110/j.cnki.issn2095-3151.2013.60.013
中图分类号
:
F812.42 [税收];
F124.5 [资源开发与利用];
学科分类号
:
020203 ;
020106 ;
摘要
:
<正>国家既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也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因此,国家将依据不同身份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人征收和收取相关税费,规范和协调利益各方关系,实现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及代际、代内公平。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凭借矿产资源所有权,可以向矿产资源开采者收入权利金,即资源补偿费;凭借所有权派生的矿业权收取矿业权使用费;凭借政治权征收一般税收(增值税、所得税等不详细论述)、资源税、特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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