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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与WTO协定的一致化
被引:5
作者
:
于安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于安
机构
:
[1]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
:
交大法学
|
2012年
/ 02期
关键词
:
WTO协定;
自由贸易制度;
经济全球化;
我国行政法改革;
D O I
:
10.19375/j.cnki.31-2075/d.2012.02.005
中图分类号
: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030103 ;
摘要
:
<正>WTO协定对于我国来说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普遍适用于各个成员方的协定文本,第二是载有中国加入条件的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国加入条件分为国内市场制度条件和市场开放条件。前者是国际自由贸易所要求的国内市场制度和政府管理制度,后者是政府设立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减少或者消除。从2001年完成加入程序以来的十年间,我国不但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实现了市场开放承诺,而且履行了法律、行政规定和行政程序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致化义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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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8 / 51
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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