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与权益冲突及协调

被引:32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房地产抵押权; 采矿权; 矿产使用权; 房屋典权; 使用收益权; 租赁权; 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财产; 不动产; 权益冲突;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4.03.010
中图分类号
D922.181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论文虽认为土地与房屋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却主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一体。房地产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后者的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前者的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竞合。房地产抵押权与典权并存时,公示在先者效力优先。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房地产抵押权与采矿权在效力上无先后之分。房地产租赁权与房地产抵押权并存时,先设定者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保证连用时,担保债务的履行顺序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无约定时由债权人自主选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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